滬深股通的投資者及參與者資格修訂
有關滬深股通的投資者及參與者資格修訂
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於 2022 年 7 月 25 日生效的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,內地投資者將被限制通過滬深股通買賣中華通證券。自一年過渡期結束後(2023 年7 月24 日起),內地投資者不得通過滬深股通主動買入中華通證券(包括參與配股),但因公司行為(如分配股票股利)等被動取得中華通證券的情形除外。而內地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只可賣出。
(a) 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檔(包括境內居民戶口簿、居民身份證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、往來港澳通行證)的個人
(b) 聯名賬戶持有人(如聯名賬戶持有人中有任何一方屬(a)條規定的內地投資者)及
(c) 中國內地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。
下述投資者不被視爲內地投資者,並仍可繼續通過滬深股通買賣中華通證券:
- 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(俗稱單程證)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檔的個人;
- 內地註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香港及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。